谁害死了失血孕妇

作者:张铁鹰2008-10-1107:16:56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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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病人家属要求先输血救命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但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仍坚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等到血液检验完毕才能输血。经过6个多小时等待后,引产大出血的济阳患者董明霞最终于9日下午不幸去世。(10月10日《齐鲁晚报》)

我们先来看一下事件的整个过程。今年27岁的小董三个月前意外怀孕,因为已经有了一个男孩,就到当地医院打胎,在取胎盘的过程中,小董大出血。由于小董为稀有的RH阴性O型血,当地医院难以救治。9日上午11:00许,小董被紧急转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抢救。齐鲁医院因无RH阴性O型血,遂向省血液中心求援。省血液中心下午1:00多接到齐鲁医院的供血请求后,立即从冷冻库中取了仅有的4个单位(800ml)的RH阴性O型血进行解冻,考虑到患者需血量较大,同时又组织了稀有血型志愿者进行采集。到下午两点多,7个单位(1400ml)的血液采集完毕。但按照法律规定,对采集的血液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而这个过程至少需要3个小时。同时,血液解冻也需要几个小时的时间。由于出血过多而供血不及时,小董的病情加重,下午3:35和3:50,出现两次心脏骤停,下午4:05又出现心跳异常。见情况紧急,小董的弟弟向院方表示,“不要等血液化验了”,只要能救命,家属“愿意承担输血后的一切后果”,但医院方面坚持“必须要等到血液检验完毕才能输血”。下午5:20,4个单位(800ml)的解冻血终于被送到病房,然而还没等到志愿者献出的7个单位(1400ml)的血送来,小董已经离开了人间。

这则题为《失血孕妇苦等6小时逝去》的报道,从一开始就把矛头指向了齐鲁医院,称其“漠视生命”。可是,齐鲁医院有错吗?

冷冻血解冻后才能输进人体,这需要几个小时的时间;新采集的血液不经严格的检验,不能供临床使用,这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如果医院听从家属的建议,越过检验步骤,直接将血液输入孕妇体内,即使不造成严重后果,医院也是要担责的。

有人指责法律规定过于死板,不够人性化。这样的指责也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如果不经检验,血液被输入体内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比如孕妇感染其它疾病,甚至死亡。类似的悲剧此前不是没有发生过。

那么,谁该对孕妇死亡负责呢?我以为,是给小董打胎的那家“当地医院”,家属也应该起诉“当地医院”。因为它明知孕妇是稀有血型,明知打胎可能引起大出血,却为了赚钱,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为孕妇打胎。正是其拿孕妇的生命当儿戏,才造成了孕妇大出血,才使得孕妇最后不治身亡。

法律规定没有错,齐鲁医院没有错,千错万错都是给小董打胎的那家“当地医院”的错,是它害死了失血孕妇。

本文作者:张铁鹰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链接地址:http://zhangrenzhi.blogchina.com/614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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